老刘说法 | 第37期:学会这六招,再也不怕别人借钱不?
作者:lflaw123  发表日期:2019-03-31 18:08:06  点击:433
在我们的生活中,总有些借钱不还的人。这些人处心积虑,打一开始借钱就没有打算归还,甚至还在借条上打主意,利用文字差别赖账。老刘提醒大家,打这6种借条的人你就要多留心,避免要钱时遇到麻烦。



老刘说法



第一种: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


案例: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,并打下借条,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。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,故意将“张宗祥”写成“张宗样”。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。到还款期后,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,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。无奈之下,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。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,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。

 

老刘说法提醒:打借条时务必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,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,错误,但身份证号是唯一的,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。

 

 

第二种:借款人和借条书写人不一致


案例: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。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,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,离开现场,不久返回,将借条交给张某,张某看借条数额无误,便将10000元交给王某。后张某向王某索款时,王某不认账。张某无奈起诉法院,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,确认借条不是王某所写。最终张某败诉!

 

老刘说法提醒:如果不是当面书写的借条,一定要在你在场时当面签字,哪怕已经签名,那么也让他再签一遍,避免主张债权时笔迹鉴定不对,债务人赖账!

 

 

第三种:利用文字歧义耍赖


案例:李某借周某100000元,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。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,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,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:“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,现还欠款5000元”。这里的“还”字既可以理解为“归还”,又可以解释为“尚欠”。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,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,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。

 

老刘说法提醒:中华文化博大精深,童子不同音、同字不同意很多。上面案例的“还”有两个读音,一是“huan”,另一个是“hai”;第一个读音意思偿还,第二个是仍然,所以对这个字要特别留意,避免歧义。

 

 

第四种:以“收”代“借”

 

案例: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,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:“收条,今收到孙某7000元”。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,李某在答辩时称,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,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,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。类似的还有,“凭条,今收到某某元”。

 

老刘说法提醒:借款写借条,不能写欠条、收据之类的,借条可以直接表明借贷关系,而欠条和收据等,均是其他关系,不是借贷关系,容易被人利用,千万记住,借款就写借条。

 

 

第五种:签名用绰号或签名模糊

 

借条各项信息之中,借款人的签名最为重要。一般来讲借条上需要写明借款人的真实姓名,姓名后面最好加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号。为了防止借款人用昵称或假名,签字是最好让借款人在姓名上按手印,因为按手印与签字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现在市面上有一种“自动褪色魔术笔”,有这种签名过段时间字迹就会消失或者变得模糊。在写借条时,最好使用自带笔墨。

 

老刘说法提醒:借条的内容完整性是基本条件,借条中要对借款用途、本金、期限、利息做用明确约定,签订借条要使用自己的笔,认真核对身份信息。

 

 

第六种、借款不写利息

 

案例: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,口头约定利息为年息2%。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: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。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,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。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,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的规定,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。

 

老刘说法提醒: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利息已有明确司法解释,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(个人借款),借条没有约定利息,视为无息,法院不保护借贷期间的利息主张;但对借款期满借款人不还款的,保护借款期满之日起的利息;借贷双方一方是单位的,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,法院也保护利息主张(按照年利率6%计算),所以,个人之间的借款要在借条中写明利息。


尾声


最后,老刘说法再次提醒大家,借钱给别人要三思后行,对借条内容书写要全面,大额借贷最好聘请律师跟进服务,把控各环节风险,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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